
尷尬 法律依據曾有7年空白期
過去,我國雖有《海關法》等可適用于反走私工作,但對于難以查清走私渠道、販賣流入市場的走私商品的行為,沒有專門法規進行規范。上個世紀80年代出臺、曾經普遍適用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雖有這方面的規定,卻在2008年1月23日廢止,流通領域反走私執法出現了法律依據上的空白期。
記者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處了解到,《條例》的出臺,彌補了工商部門反走私法規方面的缺失。《條例》為進口商品經營者設定了索要、保存進口商品合法來源憑證的義務;擴大了違法責任人的范圍;賦予了工商部門對在流通領域經營無合法來源憑證進口商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煙草專賣品除外)的經營者、服務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實施沒收進口商品、銷售貨款、違法所得及罰款等行政處罰;規定了對涉案無主財產的處理程序;徹底解決工商部門在流通領域查處走私販私案件,無強制手段、無處罰依據的問題,使工商部門走出了“三定方案有職能,執法工作無依據”的尷尬境地。
新規 合法憑證商家需保存兩年
按照《條例》規定,經營者所經營的進口商品,應當具有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進貨發票、拍賣發票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進口商品合法來源憑證。經營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產品的,還應當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檢驗檢疫證單。對無合法來源憑證的進口商品,不得購進和銷售。
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商品的經營者,未能在查獲之日起三日內提供相關進口商品合法來源憑證的,工商部門將依據《條例》規定,沒收相關進口商品及其已經銷售的貨款,并處商品貨值金額30%的罰款。
另外,進口商品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進口商品合法來源憑證檔案管理制度,進口商品合法來源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追問
海淘和代購屬于走私嗎?
不少市民關心,近幾年風生水起的海淘和代購屬不屬于走私?對此,市工商局相關人員表示,在《條例》的第一稿中,曾有專門的條款針對海淘和代購問題,但在正式稿中,沒有見到海淘和代購的相關條例。
“按照目前《條例》的解釋,只要是無法提供進口商品的合法來源憑證,便涉嫌走私。 ”市工商局相關人員稱。
罰則
為走私販私行方便將受5倍罰款
據了解,《條例》將以營利為目的,為經營走私商品提供服務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列入違法追責范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經營無合法來源憑證的進口商品提供下列服務:運輸、倉儲、保管;以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方式提供廣告;提供虛假商品標識、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等。違反者將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罰款。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逃逸或者所有權人不明的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我市工商部門將在《大連日報》和“遼寧打私網”同時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兩個月。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按照《遼寧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同級財政;如果所查扣物品中有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工商部門依法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可以先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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